路灯灯杆规范,重庆路灯设计,莱州路灯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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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叉口的照明应使驾驶员能在停车视距以外发现道口、火车及交叉口附近的车辆、行人及其他障碍物;
2 交叉口的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有助于识别装设在垂直面上的交通标志或路面上的标线。灯光颜色不得和信号颜色混淆;
3 交叉口轨道两侧道路各30m 范围内,路面亮度(或照度)及其均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的水平,灯具的光分布不得给接近交叉口的驾
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驶员和行人造成眩光。
5.2.1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飞机场附近的道路照明不应与机场跑道上的灯光信号系统以及场地照明混淆;
2 在设计该地区的道路照明时,应符合航空部门有关规定,并应与其取得联系。
5.2.12 铁路和航道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道路照明的光和色不得干扰铁路、航道的灯光信号和驾驶员及领航员的视觉;
2 当道路照明灯具处于铁路或航道的延长线上时,应与铁路或航运部门取得联系;
3 当道路与湖泊、河流等水面接界,且灯具为单侧布置时,宜将灯杆设在靠水的一侧。
5.2.13 天文台附近的道路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路面上的亮度(或照度)应降低一级标准;
2 路面应采用深色沥青材料铺装,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3 必须采用上射光通比为零的道路照明灯具。
5.2.14 对有照明设施且平均亮度高于 1.0cd/m道路(或路段)与无照明设施的道路(或路段)相连接,且行车限速高于50km/h 时,应设置过渡照明。
植树道路的照明要求
1 新建道路种植的树木不应影响道路照明;
2 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应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移植;
3 在现有的树木严重影响道路照明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措施:
(1)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2)改变灯具的安装方式,可采用横向悬索布置或延长悬挑长度;
(3)减小灯具的间距,或降低安装高度。
居住区道路的照明要求
1 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水平应符合本标准第 3.5.1 条的要求;
2 灯具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3 居住区及其附近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室窗户上产生的垂直照度不得超过相关标准的规定。
人行横道的照明要求
1 平均水平照度不得低于人行横道所在道路的 1.5 倍;
2 人行横道应增设附加灯具。可在人行横道附近设置与所在机动车交通道路相同的常规道路照明灯具,也可在人行横到上方安装定向窄光束灯具,但不应给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眩光。可根据需要在灯具内配置专用的档光板或控制灯具安装的倾斜角度;
3 可采用与所在道路照明不同类型的光源。
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设计要求
5.3.1 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的行道树、绿化带、人行天桥、行驶机动车的桥梁、立体交叉等处设置装饰性照明时,应将装饰性照明和功能性照明结合设计,装饰性照明必须服从功能性照明的要求。
5.3.2 应合理选择装饰性照明的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装饰性照明亮度应与路面及环境亮度协调,不应采用多种光色或多种灯光图式频繁变换的动态照明,应防止装饰性照明的光色、图案、阴影、闪烁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
5.3.3 设置在灯杆上及道路两侧的广告灯光不得干扰驾驶员的视觉和妨碍对交通信号及辨认。